本文目录一览:
- 1、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确认15项请求中的7项具有管辖权。问菲律宾提出哪15项请求?确认哪
- 2、在黄岩岛事件中,菲方耍了哪些手段
- 3、菲律宾仲裁的法律依据
- 4、南海仲裁案最终结果内容是什麼?
- 5、南海仲裁案 是什么?
- 6、菲律宾仲裁由哪些国家组成的
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确认15项请求中的7项具有管辖权。问菲律宾提出哪15项请求?确认哪
菲律宾共提出15项仲裁请求,其请求仲裁庭裁决: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 仁爱礁 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 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中的3、4、6、7、10、11、13项具有管辖权,保留其它项请求至审议实体问题阶段再予以考虑。
在黄岩岛事件中,菲方耍了哪些手段
对峙期间,菲律宾通过制造反华舆论、拉拢美国介入、欲单方面将黄岩岛问题国际化等伎俩,利用黄岩岛对峙事件不断侵犯中国主权。
手段1 出尔反尔主动挑衅
4月16日,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称,菲方不会因“黄岩岛对峙”与中国交战,为了解决双方争议,菲方将继续同中方展开对话。为了传达和平诚意,菲律宾海岸警卫队船只将“挂上白旗”。
传递和平诚意却演习
然而就在当天,菲律宾改派海军“埃德萨号”护卫舰替换“巴拉望号”搜救船,继续和中国渔政船对峙。与此同时,菲律宾和美国在黄岩岛对面海域的第28次联合军演正式拉开帷幕。
16日,菲律宾派出一艘载有若干菲海警人员的考古船抵黄岩岛潟湖内开展所谓“考古打捞作业”。据法国媒体报道,菲外交部发言人劳尔·赫尔南德兹宣称,考古船“遭到中国船只和飞机骚扰”,船上均为科研人员,包括9名法国人。对此,中国驻菲律宾使馆发言人回应称,这不仅侵犯中方权益,而且违反相关国际公约。中国外交部要求菲考古船立即离开黄岩岛。
仅仅两天之后,菲律宾官方突然改口。当天菲律宾军方北吕宋地区司令阿尔坎塔拉发表声明称,这艘名为“萨兰加尼号”的考古船并未受到中方人员“威胁”,双方也未发生“任何异常事件”。
继续在黄岩岛部署船只
22日,为缓解黄岩岛对峙局面,中国渔政310船和中国海监84船返航,只留下一艘中国海监船继续执行执法任务。然而,中国撤走两艘对峙船只并未让菲律宾退让。
据菲律宾媒体报道,菲律宾海军司令亚历山大·帕玛少将在接受菲律宾ABS-CBN电视台采访时表示,菲律宾海军没退让,“埃德萨号”护卫舰之所以撤离是为了返回吕宋海军基地补充油料,“海军的另外两艘战舰和一架反潜机正在重新赶往斯卡伯勒浅滩(黄岩岛)海域,以增援在那里的海岸警卫队搜救船‘巴拉望号’。”
但23日,菲律宾官方再次矢口否认曾派出两艘战舰和一架反潜机。帕玛少将说,“我从来没有对ABS-CBN电视台说过这种话。”
菲总统阿基诺三世放话,菲律宾会继续在黄岩岛部署船只。
手段2 政客媒体制造反华舆论
就在菲政府反复“自打嘴巴”的同时,菲律宾媒体和政客开始借机挑动民众反华情绪。
防长鼓动民众反华
菲律宾ABS-CBN电视台报道称,20日300多人聚集在首都马尼拉商业区内的中国驻菲律宾使馆门前举行示威,要求中国船只立即从“菲律宾海域”撤走,并高呼“我们将为主权而战”的口号。
此外,《菲律宾星报》还配发大幅照片报道称,菲律宾左翼政党菲律宾人民第一党成员也聚集在菲律宾马卡迪市领事馆办公室门口进行示威,要求中国船只撤离黄岩岛。
菲律宾防长博尔泰雷·加斯明则公开鼓动称,应让民众意识到,国家正受中国欺侮。“人民应明白政府所做的一切是为了每一个菲律宾人的利益。人民应当发挥作用,让世界知道我们正在受欺侮。我们应当向人民强调热爱祖国的必要性,并支持政府目前反对中国的立场。”
当地华人打车被拒载
在菲律宾从事翻译工作两年的柯小姐向记者表示,事件发生后,当地人16日就开始出现示威,民众对华人情绪也有明显变化。“很多人看我们的眼神跟以往明显不一样,我还曾遇到出租车司机知道我是中国人后拒载的情况,而公司这边也交代我们不要前往人流聚集的地方,以防发生意外。”
柯小姐同时表示,虽然菲律宾媒体连篇累牍地大肆渲染“黄岩岛对峙事件”,但抗议、反华只是小规模地在一些地区出现,对日常生活未造成太大影响。
在马尼拉做生意的江苏商人孙毅表示,目前菲律宾媒体在中菲黄岩岛纷争上报道的比较多,但媒体的倾向也不同。
有的媒体认为菲律宾政府应该借美国的重返亚太战略在南海主权纷争上更加强硬,有的则认为阿基诺三世在“玩火”,对中国的出格行为不会为菲律宾带来任何好处。
手段3 欲将黄岩岛问题国际化
菲律宾打出的另一张牌则是将南海争议推向国际化。
拉拢东盟介入争端
15日,菲律宾参议员约克·阿罗约在议会上公开叫嚣将南海争议问题上升至东盟框架。他称,菲律宾作为东盟创始国之一,应该将东盟作为外交解决南海争议的“主要战场”。
17日,菲外长罗萨里奥再次发表立场强硬的声明称,要让全世界都知道“中国比菲律宾拥有更多的舰船和战机”,菲政府将寻求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中菲在黄岩岛的对峙。
《菲律宾星报》20日进行的一项民调显示,85%的菲律宾民众认为菲律宾政府应该就两国黄岩岛争议事件向美国寻求支持。《问询报》也报道称,菲外长罗萨里奥在纽约访问期间,已经对外建议将黄岩岛争议提交国际海事法庭解决。菲外交部发言人24日还宣布将在一周内正式“邀请”中国到国际海洋法法庭打官司。
菲众议院多数党领袖谢尔文·汤加还呼吁总统阿基诺三世立即“单方面”向国际海事法庭提出申诉,称“无需理会中国”。菲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弗朗西朗·厄尔德罗也扬言:“别理会中国的要求。菲律宾人民一定会支持保护国家主权的行为。”
欲单方打官司
与此同时,菲律宾外交部长罗萨里奥23日再次发表更加强硬立场的声明,呼吁其他国家在南海争议问题上,对中国采取强硬立场。
据《菲律宾星报》报道,菲律宾外交部海洋事务司秘书长小亨利·本索托27日称,如果中国拒绝接受国际法庭有关黄岩岛争议的仲裁,即使没有中国同意,菲律宾政府也将强行解决问题。本索托称,菲律宾外交部已经聘请国际法律专家着手准备此案。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27日在例行记者会上以反问形式回应说:“如果一个国家可以任意将别国领土提交国际仲裁,这个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子?”
手段4 拉拢美国介入中菲对峙
自南海对峙发生以来,美国一直对此事保持沉默,但随着菲律宾不断叫嚣将此事搬到国际台面,美国首次公开表态介入中菲对峙。
敏感时期联合军演
4月16日,美菲“肩并肩2012”联合军演正式开幕,共有4500名美国士兵与2300名菲律宾士兵参加。
“肩并肩”联合军事演习是美菲两国每年例行的大型联合军演,此次军演是两国举行联合军演以来美军出动士兵最多的一次。
在16日的军演开幕式上,菲国防部长、武装部队总参谋长及美国驻菲律宾大使的官员悉数出席。
此次联合军演27日结束,地点主要集中在菲律宾吕宋岛中部及西南隅的巴拉望省举行,而军演处面对的海域正是此次中菲出现对峙的南中国海。
对此,有专家评论称,所谓的联合军演两栖作战,实质上是美海军直接为菲律宾出头。
美向菲做模糊承诺
22日,在回答如果黄岩岛爆发战争美军是否会向菲律宾提供援助时,美国海军陆战队太平洋战区指挥官杜安·蒂森称,美国将履行《美菲共同防御协议》规定的义务。但他并未透露美军会向菲方提供怎样的帮助,也强调“黄岩岛对峙事件与美国在太平洋的动向没有关系”。
《美菲共同防御协议》是两国于1951年8月30日签署的军事同盟条约,内容主要包括如果任何一方缔约国受到“武装进攻”,另一方都将向对方提供支持。菲律宾法律专家帕西菲戈·雅各宾在接受《问询报》采访时称,《美菲共同防御协议》并不适用于解决中菲南海领土纠纷。
社科院美国所专家刘卫东也表示,美国直接干预南海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对美国而言,利益攸关的并非菲律宾问题。美方之所以做出此番表态,一方面是为了履行协议的原有承诺,另一方面则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保证美国依然是亚太地区“主导者”地位。
菲律宾仲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在解决上述疑问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最终得出结论。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审理机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和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确立的。关于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一部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复杂的,但实则层次相当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各缔约国应遵循的第一义务,这也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79条②、第280条③明确强调的。第二,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优先适用是第二义务,这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82条④的规定。第三,若前两项方法未能奏效,将进入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其中第287条构成了整个《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⑤据此条款,争端方在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后,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而有4个解决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⑥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至此,《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就凸显出来了,争端任何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而不需要争端各方再达成专门同意。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4个法律机构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着“剩余备用”的作用。⑦这是强制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为取得更多国家的同意,《公约》第15部分第3节还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根据第297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一些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而约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条的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1.2仲裁法庭的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员名单是常设的,由各缔约国提名,联合国秘书长编制。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4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约》附件七中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争端只有两个当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各方应指派一人,可为本国国民。争端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内以协议指派。争端各方应从这3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况下,经争端一方请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后两星期请求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这种指派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期间内作出,指派的仲裁员应为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常住居民或其国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为将争端提交该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争端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说明的书面通知。在双方没有特别协定的情况下,仲裁法庭有权确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应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⑨按照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如果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做到,不仅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至此,问题已相对清楚。中国和菲律宾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四点声明,强调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遵照公平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海域划界等问题;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菲律宾于1982年签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约》对菲正式生效。菲律宾在加入《公约》时,作了八项声明,其中尤为强调《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应被视为对菲律宾主权的减损。(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选择单方把南海问题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础是《公约》第287条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层次,菲方单方认为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已用尽,又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而申请进入强制程序。而强制程序中给缔约国提供的4种审理机构,中菲双方都没有作出任何选择,(12)于是仲裁庭发挥了“剩余备用”的作用。根据
《公约》第287条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为发生争端时缔约国最后默认的选择。而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又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2月19日,我国政府拒绝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个法律依据就是中国于2006年提交的声明,已通过约定例外的方式,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13) 菲律宾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国拒绝后,依然请求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现任日本籍庭长柳井俊二在中国拒绝仲裁通知后作出了仲裁员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依据《公约》附件七第9条,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首先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并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依据第288条第1款,对于向其提出的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仲裁法庭应具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能否对此事项行使管辖权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①2006年中国书面声明的解释;②1994年菲律宾声明的解释;③菲方所提交的诉求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这些诉求不在双方书面声明排除之内,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辖权;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这些诉求属于双方任一方排除声明之内的,仲裁法庭都没有管辖权。 根据《公约》第288条第4款,对于发生的争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无论当事方是否明确提出管辖权问题”(14),“法庭有权主动审查其自身管辖权的基础”(15),以确信它有管辖权来受理提交给它的案件。在审查时,由于管辖权是一个“根据相关事实加以解决的法律问题”(16),因此争端各方并不负有举证责任,而是由法庭自己决定它是否享有管辖权。(17) 三、菲方诉求的性质辨析 菲律宾在其给中国的外交照会中,提出了如下10项诉求。(18)诉求一:中菲两国对于南海的海域权利基础是《公约》所赋予的。诉求二:因此,中国基于“九段线”的海域权利是违反《公约》的。 诉求三:高潮时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无法成为沿海国主张海域权利的基础,除非该礁石是沿海国大陆架的一部分。 诉求四: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属于高潮时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岛屿,也非位于中方大陆架上。因此中方对四礁石的占领是非法的。诉求五:美济礁、西门礁是在菲律宾的大陆架上。 诉求六: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时露出水面,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中方对这四个岩礁主张超过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诉求七:中方对菲在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的开采活动进行阻挠。 诉求八:根据《公约》,菲律宾从其群岛基线量起,拥有12海里的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诉求九:中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采资源,并主张菲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权利是非法的。中方对菲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采活动进行阻挠。 诉求十:中方干扰菲律宾在《公约》下的航行自由权利。 仲裁庭要解决的问题是中菲之间是否确实存在菲方诉求中的争端?这些诉求的性质又是什么?这些诉求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1是否存在争端 司法的职能在于裁决争端,如果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争端,那么司法介入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国际法院在1963年“北喀麦隆案”(喀麦隆诉英国)中认为:“法院必须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职能上是有内在界限的。法院的职责是维持其司法性质,而并不是满足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一些‘不现实的’请求。法院本身必须是司法原则的守护者。”(19)1974年“核试验案”(新西兰诉法国)中国际法院再次指出:“争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辖权之首要前提。”(20)那什么是争端呢?《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争端是一种冲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个特定的诉讼矛盾。(21)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讨过争端是否存在的问题。常设国际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许案”中认为:“争端就是双方在法律或事实的分歧,或者法律观点和法律利益的冲突。”(22)国际法院在“对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和约的咨询意见案”中认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条约义务方面,双方持有明确相反的意见。”(23)学者J.G.Merrills认为,争端是一方必须声名或表明它对某问题的事实和法律观点,而另一方则必须表明它在相同问题上的拒绝或者相冲突的声明。(24)显然,争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间的争端与菲方单方提交的争端是否相同,只能从菲方诉求的措词里寻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诉求是否属于争端。菲律宾提出的诉求一、诉求三和诉求八,明显只是事实的阐述,不属于争端。中国认可《公约》的法律效力(诉求一),也没对《公约》第121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诉求三);更不否认菲律宾拥有从其群岛基线量起的12海里领海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诉求八)。因此,这些只是事实阐述的诉求,并不是“争端”。法庭要解决这些非争端的诉求,将有悖其司法职能,显得毫无意义。 其次,菲方诉求二认为中国基于“九段线”主张的海域权利是违反《公约》的。但中方从未在任何公开场合发表声明称对南沙群岛的岛礁和水域的权利是以“九段线”为基础或依据的。菲方的诉求并没有以中方明确相反的行为为前提。争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为为基础的,不存在特定行为,就谈不上特定行为与一方意见的相左性。因此,诉求二并不是“争端”。 最后,菲方诉求五认为美济礁和西门礁是在菲律宾的大陆架上。美济礁和西门礁在菲律宾200海里大陆架距离内也未为中国所明确反对。当然,中国未反对,并不等同认为两礁就不在中国的大陆架距离内。中国在南华水道一侧同样拥有“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拥有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美济礁和西门礁也在这个中国岛屿的大陆架上。因此,菲律宾的第二个诉求并没有中方明确的反对意见,并不构成争端要件。菲方只选择陈述问题的其中一个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这是菲方的诉讼技巧。 因此,依诉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间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决的实质法律争端。3.2菲方诉求指向性为何 首先,菲方在诉求四和六分别对中方在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占领行为和中方基于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主张超过12海里海域的两行为提出合法性请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诉词里只提及这八个岛礁的海洋特征,但未提及这八个岛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况。事实上,中国对岛礁的占领行为和基于岛礁主张海域权利的行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这七个岛礁所处的南沙群岛海域有着众多的岛屿、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离由台湾合法占领的太平岛屿距离都少于200海里。菲律宾提出的这两个诉求实质属于海域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 其次,菲方在诉求七认为,中方对菲在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的开采活动进行阻挠。菲方此诉求的暗含前提是黄岩岛和赤瓜礁是属于菲方的岛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开采活动权利的海域。但事实上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赤瓜礁也一直以来是中方主张主权权利的岛礁。菲律宾这项诉求背后反映的是对岛屿主权归属的确定。 最后,菲方在诉求九和十认为,中方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采资源的行为和阻挠菲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采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中方干扰了菲律宾船舶的航行自由权。如前所述,中国在南海拥有合法权利的岛屿,中国在南沙群岛海域的开采勘探活动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合法活动。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国,菲律宾在己方立场上再次使用了诉讼策略。两诉求都是海岸相向国家在少于400海里的情况下,海域重叠所产生的问题。然而中菲的真正争端不是海洋划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项非实质争端的诉求后,菲方其余诉求的性质都属于海域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而确定整个南海岛屿领土归属又是海洋划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础。3.3菲方诉求是否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根据《公约》第288条第1款,只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第287项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辖权。《公约》这部被称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盖面非常地广,海洋活动、海洋利用和海洋资源的所有方面无所不涉,被称为历史地位是仅次于《联合国宪章》的“海洋宪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开篇即表明,《公约》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26)。《公约》对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对沿海国和船旗国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要求,但《公约》不对任何岛屿主权权利要求作出规定。所有关于岛屿领土归属的争端都不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因此,菲方的诉求并不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南海仲裁案最终结果内容是什麼?
菲律宾三项诉求全都达成,仲裁称中国对九段线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根据;中国在南沙群岛不拥有专属经济区;中国对黄岩岛海域侵犯菲律宾的传统捕鱼权,太平岛地位问题,仲裁称太平岛是岩礁而非岛,太平岛仅能宣称12海里领海,冲击领土主权。
关于南海仲裁案的内容有:
这是阿基诺三世治下的菲律宾担当主演、美国幕后操纵的一出反华闹剧。对于仲裁结果,中国立场一直鲜明而坚定: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少外国专家学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积极发表观点,支持中国立场。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开表态支持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充分证明了公道自在人心。菲律宾提起仲裁是严重的背信弃义行为布鲁塞尔知名智库欧洲亚洲问题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戴维·富凯很早便开始研究南海问题。他对本报记者表示,南海问题本质上是领土主权争端,强制国际仲裁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南海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其自行扩权、越权审理并作出裁决,是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是非法的、无效的。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显洙长期从事海洋法及国际法研究,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约》不涉及领土主权问题。对于海域划界问题,《公约》允许缔约国排除适用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另外还有30多个国家也作出了类似声明。此类声明构成《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公约》所有缔约国都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这种权利是以国际法为依据的,理应得到争端当事国和国际法院的尊重。因此,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
南海仲裁案 是什么?
南海仲裁案,是一个临时组建的仲裁庭,就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进行的所谓“裁决”,其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2016年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并否定了“九段线”,还宣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
仲裁庭背景:
仲裁庭五人中,阿尔弗雷德·H.A.·松斯是一名教授,其余四人都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或前任法官,其中托马斯·A·门萨是临时仲裁庭主席。按照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柳井俊二在接受菲律宾2013年1月强行提出的仲裁案后,于2013年5月组成由五名“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庭。
菲律宾方面指派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德国人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在仲裁庭中代表菲律宾;由于中方不参与仲裁,因此剩余4人均由柳井俊二指派。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仲裁由哪些国家组成的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仲裁中国 、菲律宾南海争 议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 应菲律宾方面成立。中文名: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 时间:2013年1月22日简介:应菲律宾方面成立 组织成员:波兰籍法官
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 国出席国际海洋法庭中菲南海争议仲裁
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 udy 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
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担任仲 裁法庭的庭长。
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
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名单据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