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业日报新闻长江商业日报(记者周顺耀记者朱波)昨天,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增加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饮用水安全等方面。
据悉,汉江在湖北省流域占全省土地面积33.89%在全省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起着重要作用。现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制定。自2000年实施以来,为汉江水污染防治、汉江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修订和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后,现行《条例》迫切需要修订。
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拟增加流域岸线管理、污水出口管理、水环境信息通报、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机制等规定。例如,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规范污水出口管理,建立辖区内污水出口统计档案制度,进行监测和追溯,明确污水出口负责人。
在加强饮用水安全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将饮用水源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船舶水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制度等控制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流域特点增加了标准与规划一章。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增加了工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城市污水管理方面,要求污水集中处理和处置主体规范污泥管理,建立分类帐;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禁区,规范管理;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要求各类作业船舶配备污水、垃圾处理和收集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理厂配备船舶污染物和废物的接收和转移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汉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应当向公众披露。负面清单一般包括以下禁止规定:国家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质公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储滞洪区开发活动、饮用水源保护区活动等。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已完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改造、转让、搬迁、关闭的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