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黑客搞网络入侵,做到什么程度就违法了,警察会抓了啊?
- 2、湖北一大学生化身黑客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
- 3、网络安全警察是怎样查处黑客的,是通过查找其IP地址么
- 4、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搞网络入侵,做到什么程度就违法了,警察会抓了啊?
网络入侵,在对面未知的情况下你入侵进入,就已经违法了,如果不做很严重的事情一般是不会被抓的,像是入侵了企业的服务器给清空了,或者说入侵个人电脑,把重要资料给删除了,人家报价的话只要损失价值超过2000,就算是刑事案件,就可能被抓。所以自己看着办咯。
湖北一大学生化身黑客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
湖北有一位大学生化身黑客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最终被刑事拘留。由于涉案较大,坐牢必不可少,能够有如此聪明才智钻网络漏洞,获取73万元金额,证明智商比较高,可是却没有用在点子上,不免让人感到可惜。电商平台老板对网络安全防护没有意识,在创建平台之时,就没有做出相应的系统来应对这一情况,才让对方有了可乘之机。还好老板的钱最后被追回来,挽回了损失,那么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湖北大学生化身黑客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
这位大学生和其他两个同学一起合伙做的坏事,他们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盗走73万之后,还刻意把记录全部都进行了删除,为了把这些钱挥霍一空,还请专业团队来帮忙洗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做的再完美也会有蛛丝马迹,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留下的电子记录进行反复的筛查,才最终把嫌疑人锁定,并且到福建把这几位大学生给抓获了。当得知身份是学生之时,相关工作人员也感到吃惊。
二,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
他们已经被刑事拘留了,触犯了盗窃罪,并且非法使用电脑。电商平台老板也比较无辜,也是属于创业者,在电商平台上投入了不少心血,本身在账上有73万,结果一查账号上竟然就只剩只有0元。如果想要在电商行业创业的,老板们也要提高警惕,需要防护的软件必不可少,否则平台就像无人值守的金山。有些事情确实很赚钱,触犯法律的事千万不可以碰。
总之,本身有着大好前途,可是这几位学生却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而把自己送上了犯罪之路,人生从此留下污点。
网络安全警察是怎样查处黑客的,是通过查找其IP地址么
网络安全警察是通过查找其IP地址的。
网警抓黑客的主要技术是计算机取证技术,又称为数字取证或电子取证。它是一门计算机科学与法学的交叉科学,是对计算机犯罪的证据进行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一个过程。而黑客与网警较量的技术自然就叫计算机反取证技术,即删除或者隐藏证据从而使网警的取证工作无效。
扩展资料:
分析数据常用的手段有:
1.用搜索工具搜索所有的逻辑文件Slack磁盘空间、自由空间、未分配的空间中所有特定的数据。打个比方说:在上午10点的时候发生了入侵事件,那么在使用搜索工具时肯定是首先搜索记录时间为10点左右的文件 。
2.由于黑客在入侵时会删除数据,所以我们还要用数据恢复工具对没有覆盖的文件进行恢复 。
3.对系统中所有加密的文件进行解密 。
4.用MD5对原始证据上的数据进行摘要,然后把原始证据和摘要信息保存。
上面的就是网警在取证时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地方,然后根据分析的结果(如IP地址等等)来抓人。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