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本市首起高空抛物入刑事案件开庭 被告被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昨天下午,闵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这是自今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上海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闵行区检察院指控:今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蒋某因家庭矛盾撬开父母位于闵行区江航路住宅门口,用棒球棒砸碎家中物品。蒋某还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层高处扔出窗外,砸碎了社区公共道路和楼下停放的三辆车,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据估计,三辆被砸碎的汽车损坏总计超过4000元。事发后,被告蒋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江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十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究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鉴于江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江自愿认罪并签字,可以依法宽大处理。检察机关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
蒋的辩护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蒋冲动抛物。他的犯罪动机、被抛物品的危险性和抛物地点不同于以往故意将花盆、灭火器、玻璃瓶等危险物品扔到人行道路上的案件。事发后,蒋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签署和处罚书,并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进行一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检察官指出,江今年与父母发生了多次肢体冲突,砸碎了物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江的日常表现和行为性格;其次,江在犯罪楼住了几年,清楚地知道投掷地点的绿化带旁边是公共行人通道。犯罪时间是17点左右,当社区人流进出时,江的行为很容易对过去的行人造成人身伤害。
本案将择期宣判。